發布日期:2022-07-01 點擊率:100 品牌:組態王_Kingview
安全說明服務于職業安全和事故預防的目的。必須遵守它們。為了保護您和您的同事免受損害,您的合作也是必要的。因此,您應該始終謹慎工作,并注意危險通常并不明顯。
為了確保安全操作,操作員必須確保在設備上工作或使用設備的人員已被告知激光輻射可能存在的危險。事故預防規定和相關手冊必須放在合適的位置(BGV A1,第 2 章,第 12 節)。
適用和用于相應手冊應用的命令和警告符號基于工作場所的法定安全和健康保護標簽,BGV A 8:
Read and understand
請遵守這些操作說明!
眼睛安全
激光束打開時佩戴激光護目鏡!
打開投影儀前請拔掉它!
在電氣系統和設備的有源部件上工作之前,必須建立并確保在工作期間處于無電壓狀態!
注意力!
靜電敏感元件!注意接地!避免摩擦!
小心!
一般危險提示!
警告!
危險電壓!
注意力!激光束!
不要直視光束或用光學儀器直視!
小心!墜落危險!
對于所有電氣和機械工作,必須確保足夠的穩定性和牢固的固定。
以下安全說明基于電氣系統和設備的法定事故預防規定。
根據 BGV A3, § 3,企業家必須確保“電氣系統和設備只能由合格的電工或在符合電氣工程規定的合格電工的指導和監督下安裝、修改和維護”。(DIN VDE 0105)
承包商還必須確保電氣系統和設備按照電工法規運行。
根據 BGV A3, § 6,不得在電氣系統和設備的帶電部件上進行工作。
它指出:“在開始對電氣系統和設備的有源部件進行工作之前,必須建立并確保在工作期間處于無電壓狀態。運營商只能委托“技術上適合”在帶電部件上工作的人員。(DIN VDE 0105)
如果電源出現故障,必須立即關閉設備。
激光投影儀包含對靜電敏感的高度敏感組件。請勿嘗試自行修理投影機。根據 DIN EN 61340 – 5 -1 或 VDE 0300 – 5 – 1 對靜電放電和電場采取措施。
如果來自 2 級或更高級別激光設備的激光束指向工作或交通區域,雇主必須確保激光區域清晰可辨,并按照法律規定永久標記。
激光束區域不應安裝鏡子以排除危險的反射。避免直接的目光接觸,切勿使用光學儀器直視激光束!如果激光束擊中您的眼睛,請閉上眼睛并立即轉身離開。
檢查您的設備被分配到哪個激光類別。激光等級可在您設備的銘牌上找到。
在可預見的條件下,可接近的激光輻射是無害的。
在正常運行期間滿足可預見的條件。
根據 DIN EN 60825-1:2001-11,在 400 nm 至 1400 nm 波長范圍內用于激光分類的可接近輻射的限值在 100 秒和 30000 秒之間是相同的。最大允許輻射在 100 秒到 30000 秒之間。最大允許輻射在 100 秒到 30000 秒之間。
可接近的激光輻射位于 302.5 nm 至 4 000 nm 的波長范圍內。只要橫截面不被光學儀器(放大鏡、透鏡、望遠鏡)縮小,可接近的激光輻射對眼睛是無害的!
除非使用光學收集儀器來減小光束橫截面,否則 1M 類激光設備的危害與 1 類激光設備相當。
使用光學采集儀器時,可能會發生與 3R 或 3B 類相當的危險。
可接近的激光輻射僅在可見光譜范圍內(400 nm 至 700 nm)。短時間(最多 0.25 秒)對眼睛無害。在短時間注視激光輻射時,眼睛受到眼瞼閉合反射的保護。對于 2 類連續光束激光器,可達輻射 (GZS) 的限值為 1 mW(對于 C6 等于 1)。
2 類激光設備可以在沒有進一步保護措施的情況下使用,前提是要確保既不能故意觀察激光輻射超過 0.25 秒,也不能重復觀察激光輻射或直接反射的激光輻射。
對于 2 類激光設備,如果此類激光設備的操作僅允許對人員進行意外照射,則通常沒有需要額外安全措施的激光區域。
可接近的激光輻射僅位于可見光譜范圍內(400 nm 至 700 nm)。短時間照射(最長 0.25 s)對眼睛無害,短時間隨機注視激光照射時,受眼瞼閉合反射的保護。對于 2M 類連續輻射激光器,可達輻射 (GZS) 的限值為 1 mW。
2M 類激光設備可以在沒有進一步保護措施的情況下使用,如果確保它不會被故意觀察超過 0.25 秒或重復觀察激光輻射或直接反射的激光輻射。
此外,必須確保投影區域不使用光學采集儀器。
2M 類激光設備如果在這些激光設備的操作過程中只能隨機照射人并且不使用光學收集儀器,則通常沒有額外的激光區域需要保護。
3R 類激光設備對眼睛有潛在危險。最大可接觸輻射 (GZS) 限制降低了眼睛損傷的風險:
可見波長范圍內激光等級2極限值的5倍/li>
其余波長范圍內激光類 1 極限值的 5 倍
對于 3R 類連續光束激光器,可達輻射極限 (GZS) 為 5 mW。
必須避免意外反射。在可見光范圍內發射激光的系統不需要激光安全官。在可見波長范圍內也不需要光束顯示器、互鎖和按鍵開關。對眼睛保護裝置和防護服沒有特殊要求。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接受激光設備使用方面的培訓。
3B 級激光對眼睛有危險,對皮膚也有潛在危險。人員不得暴露在激光束下。只要保證 13 cm 的觀察距離和小于 10 s 的觀察持續時間,漫散射激光輻射就沒有危險。如果激光束接觸到易燃材料,則存在著火危險。
最大輸出功率為 500 mW。
在激光束的工作區域內設置和工作時,必須穿戴合適的防護服、激光護目鏡和手套。激光束的工作區域必須標有適當的警告標志。
必須防止激光設備未經授權使用。必須使用附加的視覺警告燈“激光運行中”來指示激光何時打開。警告燈也必須從更遠的距離清晰可見。激光束不得散射出預期的工作區域。工作區域內不得有反射面。
在激光器首次投入運行之前,必須任命一名激光安全員并進行注冊。TüV、Berufsgenossenschaften 或類似機構在德國提供激光安全官課程。
激光警告標簽 3B 類
有關激光類別定義的更多信息
可接近的激光輻射對眼睛非常危險,對皮膚也很危險。即使是漫散射輻射也可能是危險的。激光輻射會導致火災和爆炸危險。
可接近的激光輻射對眼睛非常危險,對皮膚也很危險。即使是漫散射輻射也可能是危險的。激光輻射會導致火災和爆炸危險。
注意:4 類激光設備是高功率激光器,其輸出功率或能量超過 3B 類的可訪問輻射限制 (AWR)。
來自第 4 類激光設備的激光輻射非常強烈,任何類型的眼睛或皮膚暴露都會造成損害。如有必要,如果危險程度需要,請通過水閘或門觸點(激光關閉)確保進入房間。
此外,在使用 4 類激光設備時,必須始終檢查是否已采取足夠的措施來防止火災和爆炸危險;另見事故預防法規激光輻射的 § 10 激光輻射(以前:BGV B2)和 § 16 激光輻射(以前:BGV B2)。
如果在工作場所貼有警告標志 W 10“激光束警告”以及根據 UVV 安全和健康保護標簽附件 2 的相應附加標志,則符合標簽要求。
根據 BGV B 2, § 8,運營商必須采取技術或組織措施,以確保防止超過最大允許水平的輻射,包括反射或散射的激光輻射。2、3 A、3 B 或 4 類激光設備發出的激光輻射只能擴展到應用類型所需的范圍。光束應盡可能在有效距離的末端由漫反射目標表面限制,以使直接或漫反射的風險盡可能低。
未屏蔽的激光束應盡可能在工作和交通區域之外的區域盡可能小且不易接近,尤其是在視線水平以上或以下。
為防止危險的反射,激光區域中使用的工具、附件和調節裝置不應具有良好的反射面,并且激光區域內的工具、附件和調節裝置不應明顯攜帶任何良好的反射物體。光學組件應該是固定的或不可旋轉的,以便將光束保持在預定的、非常窄的立體角(“光束路徑”)。不得將鏡子帶入光束路徑,這也會導致危險的反射。
符合 DIN EN 207 標準的合適的眼睛保護裝置可防止直接、鏡面反射或漫散射激光輻射。然而,盡管有護目鏡,但不能看到直射光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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