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4-26 點擊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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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1條 為了加強帶電作業工作的領導,提高其管理水平,保證作業安全,促進帶電作業向深度和廣度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電力系統開展帶電作業的基層單位(指發電廠、供電局、電業局、供電公司、下同)及其上級管理機關(省局和網局)。
第3條 帶電作業是我國電力生產的一項重要革新成果,已成為電氣設備的常用檢修測試方法之一。它對電網安全經濟運行、提高供電可靠性和社會經濟效益意義重大,因此,各級領導必須高度重視,積極推廣應用,使其發揮應有作用。
第4條 帶電作業是一個技術性較強操作安全水平要求較高的特殊工種。因此,凡開展帶電作業的單位,對作業人員必須堅持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允許參加批準項目的作業。
第5條 各網局、省局可根據本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制訂相應的補充規定,經有關領導批準后執行,并報上級機關備案。
第一章 帶電作業的組織管理
第6條 水電部生產司負責全國帶電作業的領導與管理工作。
第7條 各網局(省局)的帶電作業工作,由網局(省局)生產局長(或總工程師)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生產(技)處負責。
第8條 各網局(省局)生產(技)處設專職或兼職帶電作業專業工程師,負責編制全網(省)帶電作業發展(包括人員培訓)規劃:組織交流帶電作業新經驗;督促執行有關帶電作業的規章制度;組織帶電作業新項目、新工具研制和技術鑒定;大力推進帶電作業新工具、新技術;組織并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分析,制訂反事故措施;每年做好專業總結上報。
第9條 各網局(省局)科技處根據電力系統發展和生產需要,編制帶電作業科研規劃,并督促實施。
第10條 各網局(省局)所轄的電力試驗研究院(省中心試驗研究所)的任務如下:
1.在網局(省局)領導下,積極參與各基層單位進行帶電作業技術發展研究的科學試驗,提供試驗手段和場地,并進行技術指導。
2.負責各基層單位因受設備條件限制不能進行的帶電作業工具出廠(驗收)試驗和預防性試驗。
3.收集國內外帶電作業情報,不定期匯編帶電作業技術動態,為各基層單位提供信息。
4.開展帶電作業基礎理論研究。
第11條 各電力設計院在設計輸、變電工程時,應滿足帶電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并為開展帶電作業工作方便和工具通用創造條件。
第12條 各基層單位的帶電作業由本單位生產局長(或總工程師)統一領導,生技科應設帶電作業負責人,其具體任務是:
1.認真貫徹有關規程制度和技術文件;
2.編制年度帶電作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組織編制帶電作業現場操作規程;
4.負責帶電作業人員的培訓;
5.參加輸、變電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根據帶電作業安全條件提出意見;
6.協助作業班組編寫或審核復雜的帶電作業項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7.參加帶電作業事故調查和分析;
8.除每年二月做好年度總結上報外,還應及時完成專業總結,以不斷提高帶電作業技術和管理水平。
第13條 各基層單位應制訂出車間(工區、所、場、隊、處等,下同)和帶電作業班組的技術管理職責范圍,并配備適當的專、兼職人員,以達到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各盡其責的目的。
第二章 帶電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管理
第14條 各網局(省局)應建立帶電作業培訓中心,配備模擬設備和場地,有計劃地對全網(省)帶電作業人員分期分批進行輪訓,以逐步提高他們的技術素質。
第15條 根據網局(省局)安排,各基層單位帶電作業專責人協助教育科編制本單位的年度培訓計劃,并認真執行。
第16條 帶電作業新人員*的培訓
對新參加帶電作業人員,要指派帶電作業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和技工向他們逐條講解《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帶電作業部分、《帶電作業現場操作規程》,并組織他們學習電工基礎和帶電作業基本知識,絕緣材料性能,常用工具的構造、規格、性能、用途、使用范圍和操作方法。
上述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后,還需經過模擬實際操作訓練(運行設備上操作考核,只有全部符合要求,才能發給合格證和附錄一,略),參加經批準的帶電作業項目操作。
*所謂帶電作業新人員,系指由線路工改為帶電作業工或從技工學校新分配的人員,而不是指未轉正的學徒工。
第17條 帶電作業人員的日常培訓
帶電作業的日常培訓,每月應不少于4小時。學習內容包括:帶電作業基本知識和規程制度;實際操作練習;技術問答和考問講解;復雜項目作業前的技術交底以及事故實例學習等。
第18條 工作負責人(包括監護人,下同)的培訓
工作負責人是帶電作業現場操作的組織者,安全措施的實施者,責任重大,因此,除一般帶電作業的培訓外,還需進行工作負責人的專門培訓。培訓內容為:工作負責人的組織能力;處理作業中的意外情況的應變能力和理論知識,以不斷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19條 帶電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規程考試和基本知識的考試)。每年不少于一次。考試前一周,應通知被考人。考試成績應登記在帶電作業合格證內。考試成績不合格者,應在半個月內補考,仍不及格者,收回合格證,并按有關規定扣發獎金,直到考試合格為止。
第20條 帶電作業人員的管理
1.帶電作業是在不停電的設備上進行的特殊作業,要求作業人員具有一定的技術水平和專業知識,因此,人員的配備應從電力技校、中專畢業生或三級及以上的線路工中選擇,學徒工不允許參加帶電作業。
2.帶電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變動應征求本單位帶電作業負責人意見,并經總工程師批準。
3.帶電作業人員脫離帶電作業三個月以上者,應重新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帶電作業部分考試,并履行批準手續。
4.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票簽發人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條件和程序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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