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4-17 點擊率:124
<script
var cpro_id = "u1457042"; <iframe id="iframeu1457042_0" qcwm?rdid=1457042&dc=2&di=u1457042&dri=0&dis=0&dai=3&ps=425x362&dcb=BAIDU_SSP_define&dtm=BAIDU_DUP_SETJSONADSLOT&dvi=0.0&dci=-1&dpt=none&tsr=0&tpr=1459704017564&ti=%E5%86%9C%E6%9D%91%E4%BD%8E%E5%8E%8B%E7%94%B5%E6%B0%94%E5%AE%89%E5%85%A8%E5%B7%A5%E4%BD%9C%E8%A7%84%E7%A8%8B_%E7%94%B5%E6%B0%94%E8%87%AA%E5%8A%A8%E5%8C%96%E6%8A%80%E6%9C%AF%E7%BD%91&ari=1&dbv=0&drs=1&pcs=645x335&pss=970x426&cfv=0&cpl=22&chi=50&cce=true&cec=gbk&tlm=1402383207<u=http%3A%2F%2Fwww.dqjsw.com.cn%2Fdiangongdianzi%2Fdianlidiangong%2F58168.html&ecd=1&psr=1366x768&par=1366x728&pis=-1x-1&ccd=24&cja=false&cmi=34&col=zh-CN&cdo=-1&tcn=1459704018&qn=6e46c721895ae026&tt=1459704017540.172.278.279" vspace="0" hspace="0" marginwidth="0" marginheight="0" scrolling="no" style="border:0; vertical-align:bottom;margin:0;" allowtransparency="true" align="center,center" width="200" height="200" frameborder="0"> |
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DL 477—92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1992-02 -19 批準1992-07-01 實施
1 總則
1.1 為加強農村低壓電網的安全管理,嚴肅安全作業制度,保障從事農村低壓電氣工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訂本規程。
1.2 本規程規定的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分為: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 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 及以下者。
1.3 低壓作業執行本規程;高壓作業執行DL408《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及DL409《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的高壓部分。
1.4 本規程適用于縣級及以下農村進行低壓電氣工作的人員。
1.5 各級領導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身作則,模范地遵守本規程,并嚴格地監督本規程的實施。
1.6 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均有權予以制止。
1.7 對模范執行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者,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造成責任事故者,應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或刑事處分。
2 基本要求
2.1 電工
2.1.1 電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經醫師鑒定,身體健康、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檢每兩年一次);
b.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熟悉本規程及有關規程、規定;
c.學會緊急救護法(見附錄A)。
2.1.2 電工必須經過考試并合格,由縣級電力部門頒發電工證,方可從事電氣工作。
2.1.3 凡持有電工證的電工,每年按本規程考試一次??荚嚥缓细裾?,可在兩個月內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收回電工證。
2.1.4 電工必須熟悉所管轄的電氣設備。單獨工作的電工必須有實際工作經驗。
2.2 電氣設施
2.2.1 所有的低壓電氣設備和配電室,均應符合部頒DL499《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的要求。
2.2.2 配電室應備有合格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2.3 設備安全標志
2.3.1 三相電力導線A、B、C 三相的相別,應分別以黃、綠、紅色標志表示;低壓電網中性線(N)以淡藍色標志表示〔TN-C 系統的保護中性線(PEN)以豎條間隔的淡藍色表示〕;接地
線(明敷設部分)以深黑色標志表示。三相三線制或三相四線制導線應在下列地點標明相別:
a.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套管端部;
b.配電室進出線穿墻套管內外側;
c.配電室(箱)盤(屏)母線和引下線;
d.配電室(箱)外第一基電桿;
e.線路分支干線和分支線的第一基電桿;
f.線路轉角桿;
g.線路干線、分支干線和分支線的末基電桿;
h.電纜或地埋線進出線端部。
2.3.2 開關和刀開關(刀閘)的分、合位置標示牌應清楚、正確。合閘位置的標示牌為紅色,
在紅底色上寫明白色的“合”字;分閘位置的標示牌為綠色,在綠底色上寫明白色的“分”
字。
2.4 巡視檢查
2.4.1 電工在巡視檢查時,禁止攀登電桿或配變臺架,也不得進行其它工作。夜間巡視檢查
時,應沿線路的外側進行;大風時,應沿線路的上風側進行,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發現倒
桿、斷線,應立即設法阻止行人不得靠近故障地點4m 以內,并派人看守,同時應盡快將故
障點的電源切斷。
2.4.2 電工在進行事故巡視檢查時,應始終認為該線路處在帶電狀態,即使該線路確已停電,
亦應認為該線路隨時有送電的可能。
2.4.3 巡視檢查配電裝置時,進出配電室必須隨手關門。配電箱巡視完畢須加鎖。
2.4.4 在巡視檢查中,如發現有威脅人身安全的缺陷,應采取全部停電、部分停電或其它臨
時性安全措施。
2.4.5 電工巡視檢查設備時,不得越過遮欄或圍墻。
2.5 電氣操作
2.5.1 低壓電氣操作應填寫操作票(見附錄D),但只停(送)一條分路且操作項目不超過3 項的
可不填寫操作票。凡有掛、拆接地線的操作,均應填寫操作票。操作前,應按低壓系統模擬
圖板和操作順序檢查核對現場設備名稱、編號和開關、刀開關的分、合位置。操作完畢后,
應進行全面檢查。
2.5.2 電氣操作順序:停電時應先斷開開關,后斷開刀開關;送電時與上述操作順序相反。
2.5.3 合刀開關時,當刀開關動觸頭接近靜觸頭時,應快速將刀開關合入,但當刀開關動觸
頭接近合閘終點時,不得有沖擊;拉刀開關時,當動觸頭快要離開靜觸頭時,應快速斷開,
然后操作至終點。
2.5.4 開關、刀開關操作后,應進行檢查。合閘后,應檢查三相接觸是否良好,連動操作手
把(柄)是否制動良好;拉閘后,應檢查三相動、靜觸頭是否斷開,動觸頭與靜觸頭之間的空
氣距離是否合格,連動操作手把(柄)是否制動良好。
2.5.5 操作時如發現疑問或發生異常故障,均應停止操作,待問題查清處理后,方可繼續進
行操作。
2.5.6 嚴禁約時停、送電。
2.5.7 嚴禁以取下(給上)熔斷器方式對線路(干、分支線)停(送)電。
3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在低壓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安全措施票制度;
c.工作許可制度;
d.工作監護制度和現場看守制度;
e.工作間斷和轉移制度;
f.工作終結、驗收和恢復送電制度。
3.1 工作票制度
3.1.1 執行工作票(見附錄B)制度的工作,是指運行設備停電檢修工作,其工作內容為:
a.低壓線路全部或部分檢修、試驗;
b.配電變壓器低壓側配電盤(箱)的大修或更換;
c.配電變壓器至配電室(箱)的架空導線、電纜的大修或更換;
d.配電室配電盤(箱)上的空氣開關或電磁開關、三極刀開關、漏電保護器和計量裝置的
大修或更換。
3.1.2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工作許可人發出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
工作負責人負責帶領全體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
工作票簽發人一般由鄉(鎮)電力管理站(簡稱電管站)熟悉現場電氣設備的人員或企事業
單位有經驗的電工擔任。工作票簽發人應經縣電力部門考核批準。
工作負責人由鄉(鎮)電管站電工或村電工、企事業單位的電工擔任。
工作許可人必須由本村電工或本企事業電工擔任。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必須熟悉現場設備和系統接線。工作票簽發
人和工作負責人,必須熟悉參加工作人員的技術水平和精神狀態。
3.1.3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和工作
許可人。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一般由兩人分別擔任,特殊情況下可由本村或本企事業電工
一人擔任,但必須由兩人進行工作。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一般不允許進行檢修、試驗工作,但在作業安全可靠的情況下,
可以參加檢修、試驗工作。
3.1.4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3.1.4.1 工作票簽發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d.工作負責人和全體工作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3.1.4.2 工作負責人:
a.正確填寫工作票;
b.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c.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d.檢查工作許可人所做的現場安全措施是否與工作票所列的措施相符;
e.工作前對全體工作人員交待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
f.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g.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3.1.4.3 工作許可人:
a.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b.正確完成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
c.工作前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所做的安全措施;
d.正確發出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
3.1.4.4 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1.5 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前必須到現場進行調查了解,根據實際情況,與工作許可人共
同制訂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3.1.6 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
別錯字、漏字需要修改時,字跡應清楚,必要時可附圖說明。
3.1.7 工作負責人填寫完工作票,應及時交鄉(鎮)電管站。上交工作票日期至檢修開工日期,
不得超過15 天。
3.1.8 工作票簽發人接到工作負責人已填好的工作票,應認真審查后簽發,對復雜工作或對
安全措施有疑問時,應及時到現場進行核查,并在開工前一天把工作票交給工作負責人。
3.1.9 工作許可人接到工作票簽發人已簽發的工作票后,應到現場核對檢查無誤后,按工作
票所列項目到現場正確完成各項安全措施。
工作開始前,工作許可人手持工作票到工作現場,向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帶領全體
工作人員參加)逐項交待已完成的安全措施,并使工作負責人和全體工作人員,親眼看到應
斷開的開關、刀開關,應取下的熔斷器,應掛的接地線,應裝設的遮欄、警告牌等措施已全
部完成。對已停電的設備,工作許可人還應以手指背觸試,證明要檢修的設備確已無電。對
臨近工作地點的帶電設備部位,應特別交待清楚。
工作許可人每交待一項措施,雙方確認無誤后,工作許可人應在工作票該項措施上畫一
個“√”。
當所有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交待、核對完畢后,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分別在工作
票上簽字,寫明工作開始日期、時間,此時,工作許可人即可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3.1.10 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只有工作票簽發人才有權改動。對確有必要補充的措施,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在取得一致意見,并征得工作票簽發人的同意后,方可進行補充,
并將補充的內容填寫在工作票中。
3.1.11 工作負責人接到工作許可命令后,應再次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
并詢問是否有疑問,必要時帶領全體工作人員再次到現場進行交待檢查。
3.1.12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不得更換,如需要更換,則必須經工作票簽發人批準,并設法
通知全體工作人員和工作許可人,履行工作票交待手續,同時在工作票內注明。
3.1.13 全體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互相關心、互相協作、互相監督。一項工作結束即進行自檢
或互檢。
3.1.14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
如同一地點同時停送電,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3.1.15 工作期間,一份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保存。工
作中,不允許隨意增加工作票內沒有填寫的工作內容。
3.1.16 緊急事故處理可不填寫工作票,但應履行許可手續,做好安全措施,執行監護制。
3.1.17 已執行的工作票,由電管站檢查、考核和保存。保存期為1 年。
3.2 安全措施票制度
3.2.1 執行安全措施票(見附錄C)制度的工作是指設備停電后進行的一般工作,其工作內容
如下:
a.線路清掃、電桿、構架刷漆以及一般維護工作;
b.在干線或分支線上連接、撤除接戶線和臨時用電引下線的工作;
c.動力用戶配電盤、電動機的安裝和撤除的工作;
d.在配電盤上進行第3.1.1 條規定以外的檢修、試驗工作;
e.在線路拉線上進行一般的維護工作(指非拆卸拉線零部件的工作)。
3.2.2 安全措施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由工作許可人審查。
工作負責人應由熟悉現場電氣設備的鄉(鎮)電管站電工或村電工、企事業電工擔任;工
作許可人必須由本村電工、企事業電工擔任。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應由兩人分別擔任。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在現場作業安
全可靠的情況下,允許參加檢修、試驗工作。
3.2.3 安全措施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3.2.3.1 工作負責人:
a.正確填寫安全措施票;
b.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c.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d.檢查工作許可人所做的現場安全措施是否與安全措施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相符;
e.工作前對全體工作人員交待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
f.監督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g.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3.2.3.2 工作許可人:
a.審查安全措施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b.正確完成安全措施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
c.工作前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所做的安全措施;
d.正確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3.2.3.3 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2.4 工作負責人填寫安全措施票之前必須到現場進行調查了解,根據實際情況與工作許可
人共同制訂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3.2.5 安全措施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只填寫一份。填寫應清楚、正確,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個別錯字、漏字需要修改時,字跡應清楚,必要時可附圖說明。
3.2.6 工作負責人填寫完安全措施票后,應及時交給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接到安全措施
票后,應認真進行審查,無誤后,按安全措施票所列項目,到現場正確完成各項安全措施。
3.2.7 工作前,工作許可人手持安全措施票到工作現場,向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應帶領全
體工作人員參加)逐項交待已完成的安全措施,并使工作負責人和全體工作人員親眼看到應
斷開的開關、刀開關,應取下的熔斷器,應掛接的接地線,應裝設的遮欄、警告牌等措施均
已全部完成。對已停電的設備,工作負責人還應以手指背觸試,以證明要檢修的設備確已無
電。對臨近工作地點的帶電設備部位,應特別交待清楚。
工作許可人每交待一項措施,雙方確認無誤后,工作許可人應在安全措施票該項措施上
畫一個“√”。
當所有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交待、核對完畢后,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分別在安全
措施票上簽字,寫明工作開始日期、時間,此時,工作許可人將安全措施票交給工作負責人,
并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3.2.8 當工作負責人接到安全措施票后,應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并詢問
是否有疑問,必要時,工作負責人應帶領全體工作人員再次到現場交待。
3.2.9 安全措施票上所列措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動和補充,必要時,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
可人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改動和補充。所補充的內容,應填寫在措施票中。
3.2.10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不得更換。如需要更換,必須經工作許可人同意,并履行措施
票手續,在安全措施票內注明。
3.2.11 全體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互相關心、互相協作、互相監督。一項工作結束即進行自檢
或互檢。
3.2.12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安全措施票。安全措施票上所列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
部分為限,如同一地點同時停送電,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安全措施票。
3.2.13 在工作期間安全措施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工作中,不允許增加安全措施
票內沒有填寫的工作任務。
安全措施票有效期為一日。
3.2.14 緊急事故處理,可不填寫安全措施票,但應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做好安全措施,執行
監護制。
3.2.15 已執行的安全措施票,應由電管站檢查、考核,由本村電工保存一年。企事業的安全
措施票,由本單位檢查、考核,保存期為一年。
3.2.16 當本村、本企事業兩名電工進行工作時,工作負責人必須由經驗豐富的電工擔任,此
時工作負責人可以兼任工作許可人。但審查安全措施票的工作,應由另一名電工進行。工作
負責人帶領工作人員工作應正確履行措施手續,遵守有關規定。
3.2.17 當本村、本企事業單位的電工定員為一人時,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人員可
都由一人擔任,但必須正確地履行安全措施票手續,遵守有關規定。同時,在填寫安全措施
票時,必須參照經鄉(鎮)電管站批準的“典型安全措施票”中的措施內容進行填寫。
3.3 工作監護制度和現場看守制度。
3.3.1 工作監護人由工作負責人擔任,當施工現場用一張工作票或安全措施票分組到不同的
地點工作時,各小組監護人可由工作負責人臨時指定。
3.3.2 工作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人員的工作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
行為。
3.3.3 為確保施工安全,工作負責人可委派一人或數人在指定地點負責看守任務。看守人員
要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只有得到工作負責人下達“已完成看守任務”命令時,方
可離開看守崗位。
3.4 工作間斷制度
3.4.1 在工作中如遇雷、雨、大風或其它情況并威脅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監護
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3.4.2 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安全措施仍應保留不變。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地點時,要
檢查安全措施,必要時應派專人看守。
3.4.3 在工作間斷時間內,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現場進行工作和查取任何物件。
3.4.4 恢復工作前,應重新檢查各項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整,然后由工作負責人再次向全體
工作人員說明,方可進行工作。
3.5 工作終結、驗收和恢復送電制度
3.5.1 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人員應清掃、整理現場,并對所進行的工作進行竣工檢查,驗
收合格后,工作負責人方可命令所有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向工作許可人報告全部檢修工
作結束。
3.5.2 工作許可人接到工作結束的報告后,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檢查驗收任務完成情況
及有無遺留的缺陷、物件等。待工作許可人拆除所有接地線、給檢修設備合閘送電、設備運
行正常后,在工作票或安全措施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雙方簽字,工作票或安全措施票方
告終結。
4 保證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在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時,必須完成下列技術措施:
a.停電(斷開電源);
b.驗電;
c.掛接地線;
d.裝設遮欄和懸掛標示牌。
4.1 停電
4.1.1 工作地點需要停電的設備:
a.施工和檢修、試驗的設備。
b.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邊沿與設備帶電部位的安全距離小于下列數值時的設備。
10kV 及以下0.70m;
20~35kV 1.00m。
c.在停電檢修線路的工作中,如與另一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其安全距離小于下列數
值時,則另一帶電回路也應停電。
10kV 及以下1.00m;
20~35kV 2.50m。
d.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4.1.2 施工、檢修與試驗,必須把需要停電的各方面電源完全斷開。禁止在只經斷開電源的
設備上工作。必須在拉開刀開關或取下熔斷器,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后,方可
工作。
兩臺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共用一個接地引下線時,其中一臺配電變壓器低壓出線端停電檢
修,另一臺配電變壓器也必須停電。
4.1.3 斷開開關的操作電源,刀開關操作把手必須制動。
4.2 驗電
4.2.1 在停電設備的各個電源端或停電設備的進出線處,必須用合格的驗電筆進行驗電。驗
電前應先在帶電設備上進行試驗,以驗證驗電筆是否完好,然后在驗電設備的A、B、C 三
相和中性線導體上,逐項驗明確無電壓。
4.2.2 不得以設備分合位置標示牌、母線電壓表指示零位、電源指示燈泡熄滅、電動機不轉
動、電磁線圈無電磁響聲及變壓器無響聲等,作為判斷設備已停電的依據。
4.2.3 檢修開關、刀開關或熔斷器時,應在斷口兩側驗電。桿上電力線路驗電時,應先驗下
層,后驗上層;先驗距人體較近的導線,后驗距人體較遠的導線。
4.3 掛接地線
4.3.1 經驗明停電設備確無電壓后,應立即在檢修設備的工作點(段)兩端導體上掛接地線。
這是為防止工作地點突然來電而采取的可靠技術措施,同時也是為消除停電設備上存在的殘
余電荷或感應電荷的有效措施。
4.3.2 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檢修設備上或使停電檢修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各個方面的線
路(包括零線)都要掛接地線。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下層導線,后掛
上層導線;先掛離人體較近的導線(設備),后掛離人體較遠的導線(設備)。
4.3.3 掛接地線時,必須先將地線的接地端接好,然后在導線上掛接地線。拆除接地線的程
序與此相反。接地線連接要可靠,不準纏繞,不準使用不接地的短路線。若設備處無接地網
引出線時,可采用臨時接地棒接地。
為了確保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裝、拆接地線時,應使用絕緣棒或戴絕緣手套,人體不
得接觸接地線或未接地的導體。
4.3.4 嚴禁工作人員或其它人員隨意移動已掛接好的接地線,如需要移動時,必須經過工作
許可人或工作負責人同意,并在工作票或安全措施票上注明。
4.3.5 接地線由一根接地段和三根或四根短路段組成。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軟裸銅線,單根
截面不得小于10mm2。嚴禁使用其它導線作接地線。
4.3.6 由單電源供電的照明用戶,戶內電氣設備停電檢修,如果進戶線刀開關或熔斷器已斷
開,并將配電箱門鎖住,可不掛接地線。
4.4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4.4.1 在以下刀開關、開關的操作手柄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a.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開關、刀開關;
b.已停用的設備,一經合閘即有造成人身危險、設備損壞或引起總漏電保護動作的開關、
刀開關;
c.一經合閘會使兩個電源系統并列、或引起反送電的開關、刀開關。
4.4.2 在以下地點應掛“止步,有電危險”的標示牌:
a.運行設備周圍的固定遮欄上;
b.施工地點附近帶電設備的遮欄上;
c.禁止通過的過道遮欄上;
d.低壓設備做耐壓試驗的周圍遮欄上。
4.4.3 在以下鄰近帶電線路設備的場所,應掛“禁止攀登,有電危險”的標示牌:
a.工作人員或其它人員可能誤登的電桿或配電變壓器的臺架上;
b.距離線路或變壓器較近,有可能攀登的建筑物上。
4.4.4 裝設的臨時木(竹)遮欄,距低壓帶電部分的距離應不小于第4.1.1 條b 的規定,遮欄的
高度戶外應不低于1.5m,戶內應不低于1.2m。臨時遮欄裝設應牢固、可靠。嚴禁工作人員
和其它人員移動遮欄或取下標示牌。
下一篇: PLC、DCS、FCS三大控
上一篇: 索爾維全系列Solef?PV